(2013年6月9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绍兴县地域文化研究会。英文名称为:SHAOXING COUNTY AUTHOR UNION。缩写为:SXCAU 。 第二条 本团体是绍兴县地域文化研究工作者及相关团体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学术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遵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努力贯彻党和国家的政策,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风尚。致力于繁荣和发展绍兴县地域文化研究,团结和组织全县地域文化研究专家,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掌握地域文化研究创作的基本规律,促进本县地域文化研究活动和学术交流活动,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绍兴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行政领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绍兴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受县文化发展中心的业务指导和支持。 第五条 本会日常办公地点设在绍兴县柯桥明珠广场文化馆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规划地域文化研究课题; (二)举办地域文化研究活动; (三)开展地域文化研究交流; (四)培养地域文化研究新人; (五)弘扬地域文化研究成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地域文化研究、教育、编辑、评论和组织工作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省、市级以上地域文化研究会会员,如本人愿意可成为本会当然会员。 基层单位地域文化研究团体经申请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三年不参加本团体需要其参加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收取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6月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